本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网购、团购的生意日益红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通过网络购物消费,但在享受交易便捷和看似廉价商品的同时,也有许多消费者为此吃了大亏。昨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总结了三类常见的网购团购陷阱,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支招。
低价团购现场加价
构成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张先生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团购了某体育馆保龄球消费项目,网上写明“无需预约”。到现场后,该体育馆声称因近来保龄球项目比较受欢迎,且现在是旺季,如张先生当天消费的话,需要加价。
针对本案,法官指出,张先生可依据合同关系要求体育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按团购价进行消费;或于现场消费时按原价补齐差价后,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张先生也可选择要求解除合同,主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其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官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团购券时注意保存支付交易记录,发生纠纷时可选择报警由警察到现场处理或录像以保存证据。
购“三无”产品索赔无主
可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
李小姐从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件货品,没有开具发票,无法确认货品销售者信息。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却不知道应找谁退款。
法官指出,案例中产品销售者固然要承责,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此外,关于退货的运费承担,消费者可自收到货物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运费;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退货的,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网购商品“货不对板”
广告经营者也应担责
陈女士从某网络交易平台的主页上,浏览到关于某商家销售的货品的广告宣传。陈女士通过点击相应链接进入到该商品的销售页面购买了该产品,但当她收到商品后,却发现该商品与广告上的描述不相符。
法官指出,此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产品经营者成立了广告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广告经营者,产品经营者是广告主。消费者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