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解读新《消法》十大亮点
本报讯 (记者潘播)20年来第一次重大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昨日,市消委会就新消法亮点做了详细解读。据消委会介绍,本次修改相比之前亮点颇多,突出强调了诚信建设,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利,规范网络购物等新领域,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亮点1: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条:第25、28条、44条
解读:新消法新增无需要理由退货(后悔权)、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担责等三项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在赋予消费者7天无需理由可退货权利的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在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中,对证券、保险(放心保)、银行等金融服务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将这些金融理财领域的消费者明确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
亮点2: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第14、29、50条、56条
解读: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亮点3:举证责任经营者承担
法条:第23条
解读:新《消法》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问题。
其他亮点
4.扩大“三包”范围
法条:第24条
5.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法条:第49条、51条、55条
6.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法条:第47条
7.明星代言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45条
8.规制格式合同条款
法条:第26条
9.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法条:第56条
10.经营者承担产品召回费用
法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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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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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队成立后将在市义工联、市消委会的指导下,搭建消费维权义工服务平台,参加消委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工作,并提供商品和服务知识的宣传、消费维权法律知识法规咨询等“专业”的消费维权公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