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罗辑
本报记者 罗辑
近年来,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飞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四川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位居全国第7位,中西部首位,2013年1-9月,四川省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5923.6亿元,同比增长53.3%,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621.9亿元,同比增长48.1%。
3月10日,四川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处)处长田培友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据悉《办法》 是为配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称《消法》)颁布的配套行政规章之一,将于今年3月15日起与新《消法》同步施行。
卖家“验明正身”
《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田培友说,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仅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但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办法》第八条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对在平台上的经营者,包括“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通过实名和亮照两个有力手段,有利于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田培友表示。
七大措施维权
网络交易由于条件限制,时常发生维权纠纷。而《办法》中提出七大办法解决这一难题。田培友说,首先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其次,7日内无理由退货成为了维权的一大“亮点”,其规定和退货、运费条件与新《消法》一致。
此外,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与此同时,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发送商业信息。“刷信用”、“差评师”现象将受处罚。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
网监平台发挥效力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简称网监平台),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设计、招标、建设,现已初步建成,于2014年1月11日开始试运行。待今年6月正式开通运行后,平台将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由工商系统工作人员使用,完成日常监管工作;另一个是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发布全省网监工作的政策法规、各地动态、监管资讯、消费向导信息,接受网络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并向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者免费发放电子链接标识,达到便民、惠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