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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用户隐私可拉入黑名单 要尽早制定《电子商务法》-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19 06:41:0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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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信息安全泄露已成为影响网络购物的最危险因素之一,给用户财产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为此,在皖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副院长朱海燕建议,应把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快递、电商企业等拉入黑名单,定期公示。

个人信息安全泄露已成为影响网络购物的最危险因素之一,给用户财产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为此,在皖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副院长朱海燕建议,应把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快递、电商企业等拉入黑名单,定期公示。

个人信息频遭泄露

朱海燕代表介绍,与网络交易的火爆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空白。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处理网络销售的法律法规,导致一些人利用用户信息非法牟利。

同时,我国现阶段所依靠的传统工商业监管模式,在对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权责难以认定、取证困难、责任主体不明确等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目前,因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行政法规相对滞后,对违规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企业仍存在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

“对在网购过程中泄露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几乎没有什么切实有效的惩罚措施来加以规制。 ”朱海燕认为,相对低廉的企业违规成本,使一些企业频繁出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加大相关惩罚力度

“建议尽快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规定。”朱海燕建议,要加强对网购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和个人数据安全作为消费者安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制。

同时,要尽早制定《电子商务法》,以明确网络购物中责、权、利关系,加强制约,保护网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加强对网络购物有关方面行业的监管。采取“以网监网”的方式,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使对网购的监管打破地域和部门间权责限制,使之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

此外,还要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网购用户惩罚力度。对擅自公开、出售或不当使用网购用户个人信息,造成网购用户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其惩罚力度,从重处罚,强制处罚。实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明确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或将其纳入网购用户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此增加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侵权成本。

“还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网购相关责任人,如果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标准,可将其逐出电子商务领域,实行市场禁入。 ”朱海燕认为,还应建立黑名单制度,把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快递、电商企业、网络卖家等拉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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