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这次判决阐释了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法律鼓励创新以及由此带来的良性竞争,但是创新本身不能违反法律,不能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将对地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历经1200余天,第一季的3Q大战终于有了结果。
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不过360方面仍认为,现行法律框架在案件审理中将用户的权利排除在外,法律应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与时俱进。
腾讯高级法务总监王小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领域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比较多,违规成本比较低。此次判决对“互联网领域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意义重大。我们希望,通过健全法律秩序,不再发生像扣扣保镖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让互联网领域成为真正的阳光下的公平竞技场。”
多位互联网界、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院的这次判决阐释了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法律鼓励创新以及由此带来的良性竞争,但是创新本身不能违反法律,不能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将对地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打破商业模式的判决
历经3年,等来的这个判决,对于360而言,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360法务总监范勇认为:“有了这个判例,大企业可以放心地按照现有模式去运行,如果有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对大公司的商业模式发起挑战,肯定会在司法层面败诉。”
在过去的几年间,360同互联网行业内的多个企业都有官司,各有胜负。范勇介绍,360败诉的原因大多同此次判例类似,“都在于360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工具,或者为用户提供了一个选择,抑或是为用户作出了一个提示,被其他企业认为是360挑战和破坏它的商业模式”。
历经了一场长达3年的拉锯战,腾讯在公开信中称这样的结果“惨胜如败”。但腾讯认为,这场诉讼对促进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有促进作用,是一个通向互联网公平竞争的新商业文明的起点。
百度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秦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秩序,对于深受不正当竞争之害的互联网企业而言,最高院的判决令人鼓舞。
资深互联网法律人士韩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判决对于腾讯而言,“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将竞争对手的产品思路打败了”。
不过,由于该案历时超过3年,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韩晗认为,胜败结局其实对于两家公司,尤其是腾讯公司而言已经不具有太大的意义。
韩晗所言的不具有意义,主要是指腾讯在过去的3年时间里,随着微信的快速崛起,腾讯已经开始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布局,使得腾讯的主要竞争对手已经转移到阿里系了。
而在这3年间,360的发展势头也是非常迅猛,目前位居中国互联网行业第四把交椅。范勇将360取得的成绩归因于对用户权益的重视,而最高院的判决则否定了360很多产品的设计思路。
就在最高院的判决作出前,2月20日,百度起诉360通过插件屏蔽广告一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60以败诉告终,360表示将会上诉。最高院的判例作出后,业内人士表示两起案件性质类似,上诉前景难言乐观,不过范勇表示:“只有不断地努力,才能让司法知道你的诉求。”
确立了互联网行为边界
最高院的二审判决作出后,秦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最高院的判决在对涉案行为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力图突破个案、对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红线”,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500万元的赔偿额度远远超过了不正当竞争法定的最高赔偿额,这种司法创新性的举措意在规制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正在外地度假的前优酷土豆法务经理吕长军也一直在关注该案进展。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起判例确立了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边界和竞争原则,对各级法院的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
2013年,优酷土豆网起诉
金山猎豹浏览器非法拦截
视频网站贴片广告,金山则应诉辩称,其过滤优酷过多、过长的视频广告实为“符合用户需求”。后经数月的审理,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定金山拦截行为系不正当竞争,需赔偿优酷30万元,并进行公开道歉。
一审判决作出后,金山公司方面表示要进行上诉,吕长军则认为,金山侵权的案件与360和腾讯这起官司性质类似即便上诉,胜算也不大。
其实相似的事件在互联网行业频频发生。近日傲游公司推出了一款具有“视频快进”功能的浏览器,用户在使用该浏览器观看视频时,可以使用“快进”功能。
傲游推出该产品后,在很短时间内赢得了大量用户的青睐,不过也引来了一些视频行业从业人员的不满,法治周末记者从傲游公司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家视频网站向傲游发去律师函,亦有视频网络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封杀傲游浏览器。
傲游CEO
陈明杰对媒体表示,公司推出此款产品时咨询过法律专家的意见,自己并没有“屏蔽广告”,而是将选择权交回给用户,让用户自主选择。
而吕长军认为,傲游的行为与金山、腾讯、百度诉360案件类似,只不过是做法“变得更聪明了而已”。这种做法都是对网络视频企业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模式、商业利益的损害。
商业模式博弈用户权益
360一直被
业界视为搅局者,在互联网业界四面树敌,遭遇行业内多家诸侯“猎杀”,起因就在于其不断对互联网现有的商业模式发起挑战。
范勇表示,一些大的互联网巨头维护现有的商业模式,本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却进行藐视和践踏,而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恰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应当允许一些创新型的企业去挑战现有的模式。 “360也欢迎别人来挑战和颠覆我们。因为只有兼顾盈利、创新、用户体验的商业模式才是一个健康的业态。”范勇如是说。
吕长军则认为,互联网领域肯定是需要竞争的,但是对于一些已经成型的,已经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的商业模式,不应该受到挑衅和挑战。“最高院的这份判例的精神就在于指出了这个行业需要的是诚信的、有序的竞争,而不是恶意的、相互拆台的竞争。”
资深互联网观察家、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崇尚颠覆式创新的行业,不过目前来看,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但是基于用户权益的创新也应该尊重现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