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 张桔 专栏)在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跟基金行业唯一有关系的就是来自于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的副总经理谢卫。今年,谢卫委员的两份提案全部与时下大热的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资料图)作为基金行业中的老人,谢卫委员有着辉煌的行业从业经历,其早在1997年就到东莞参加了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业培训,1998年参与筹建富国基金(博客,微博)公司,在富国基金做了8年副总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这两份提案分别是是《关于继续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建议》和《关于目前金融乱象分析及对策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机遇与问题并存
谢卫委员指出,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在较短的时间内,电商企业、搜索引擎和社交平台等在各领域翘楚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涌入金融领域,国内已经出现支付、融资和理财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一些标志性的互联网金融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发展,他去年已经递交了提案,但2013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涌现出新的变化与动向,发展迅猛之势远超此前预期,而且在爆发式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涌现出了一些潜在问题。我们有必要针对新形势、新情况继续提出建议。
第一,面对互联网金融新现象监管机构反应滞后或前后反复。余额宝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事件,它推动了货币基金进入寻常百姓视野,但其初始宣传基本忽视了货币基金的风险特征,而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对这一违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监管当局开始迟迟没有做出反应,给市场预期带来了困扰。
这些案例凸显出当前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性业态的研究不够深入,对伴随涌现出的问题的性质认识模糊,给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新兴事物究竟会遭遇怎样的监管环境造成了困惑。
第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面临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挑战。随着互联网逐渐向金融领域渗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界限日益趋于模糊。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也使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务向综合化发展趋势推进。这对于原有分业监管模式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爆发式发展,使这一议程的紧迫性再度凸显。当前众多互联网巨头纷纷把触角深入金融业,互联网环境下的一些金融业务创新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对现有监管模式提出新的课题和挑战,而相关监管体系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寻求突破的迫切性也日益增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认知存在误区,风险管理意识薄弱。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使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即将颠覆式地变革传统金融领域。但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其创新点在于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产生任何颠覆性的革命。
第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游走于监管空白地带。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红线。
为此,谢卫委员提出了几点建议:
1、监管有底线、守土有责。首先,互联网金融同样要严守金融风险监管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二者理应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为了确保监管有效和竞争公平,我们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当遵循“一致性”的原则:对互联网企业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从事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内容,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当给予同样的监管标准。
2、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配备与传统金融机构同样水平的人才、设施、风控标准后申请金融牌照。严格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质管理,对于已取得金融牌照,资质优良,有信誉保障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新行为给予积极鼓励和扶持;而对于未取得金融牌照而突破监管底线的企业,须给予重罚,进入监管黑名单,甚至可以导向行业禁入,若干年内不得申请相关资格。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育,做好投资者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培育投资者认清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加强“买者自负”的风险投资教育。金融产品由于其投资标的、投资范围的不同,预期的收益以及潜在的风险均不尽相同,而且由于市场变化收益未达预期甚至产生亏损的可能性也很大,不同的投资者要按照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产品,才是正确的金融产品投资理念,在各类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都要强化并推广这一基本属性。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特有风险和收益分配、纠纷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无论是从宏观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立法、还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以及配套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环节的法规和标准制定,都应加快完善和建设。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优化和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立法的建设。建议完善反洗钱规则,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等也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严格审查,杜绝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
5、推进互联网金融宏观监测。首先建议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数据统计搜集系统,以及监测指标体系;其次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建立有效的资金安全及风险趋势的监控机制以合理的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
委员小资料:
谢卫,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
更多报道请见中国经济网“改革2014—2014全国两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