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360赔偿腾讯500万元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QQ软件的运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用户群,并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案件审理结果广受业界、学界等多方关注,此案也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称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宣判后,奇虎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昨日宣判后,360发布公开信称,在强大的垄断巨头面前,创业公司就是弱势群体。
新华社昨日援引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的看法称,“我们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不等于判例虚无。判例还是有重要作用的,例如高院还是会发布指导案例。所以对于以后的案件,本次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作用。”
奇虎360和腾讯的此次纠纷始于2010年的“3Q大战”。随后,腾讯在广东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奇虎360则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向腾讯索赔1.5亿元。
目前,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官司尚未终了—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案也已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有待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