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律师刘明办理了某通信公司的业务,他选择了一个20元包150MB流量的上网流量包服务。8月1日,刘明发现,他7月1日至7月31日未使用的7月份92MB流量被清零。刘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运营商返还92MB流量或现金补偿,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
某运营商则表示,刘明支付20元所购买的150MB流量是附消耗期限的,其剩余流量不应结转。
法院认为,刘明当月未用足150MB网络流量是其自行放弃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故被告并未侵害其财产权;虽然业务受理单上并未载明20元包150MB的流量限定在当月使用,但是被告还是通过通告、公示等载明了“20元/月包150M流量”,因此未侵害原告知情权;原告在充分知晓被告提供的多种资费方案的计费标准差异的情况下,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了“20元/月包150M流量”资费套餐模式,而20元包150MB的流量限定在当月使用,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公平交易权。法院遂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