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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后网购到货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19 00:25:0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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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A02版 昨天,天上飘过七千个字,震惊了不少在网上卖东西的、买东西的小伙伴们。 七千多个字里,最吸引眼球的是这一句—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且!无!需!说!明!理!由
A02版

昨天,天上飘过七千个字,震惊了不少在网上卖东西的、买东西的小伙伴们。

七千多个字里,最吸引眼球的是这一句—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且!无!需!说!明!理!由!有人抓狂,有人窃喜。

这些字出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日在官网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部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后实施。

其实,在昨天公布的这部《办法》中,尽管“七天退货”最为吸引眼球,但实际上,在去年10月份修订的新《消法》中,就已经有过相关的表述。

那么今天我们为啥还把这点做成大标题?其实就是想给广大“剁手族”和网店小老板提个醒儿。再过一个月,这部《办法》就要施行啦。

那么这7000多个字,对网店的登记、开店、宣传、交易还做出了哪些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

有效范围:

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生效时间:

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督管理:

省级工商部门可依据这一办法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A进行登记:经营应通过第三方平台

针对现象:2013年,消费者陈小姐曾在某网店买了一部手机,但用了一周就成了“砖头”。多次与网店的人交涉未果后,对方换了个号,消失了……专家提醒,对商家留下的联系电话,要注意看是不是实名制的。

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曾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网络交易的“实名制”进行了规定,要求网上开店要提交姓名、住址。

而最近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增添了“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等项目,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处罚:对违反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B开设网店:名称、域名不能搞山寨

针对现象:在网上搜一些知名网店,有时候往往会搜出来一堆“亲戚”……

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处罚:违反规定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相关行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宣传活动:通过微博推广要如实披露性质

针对现象:上微博,常常能看见自己关注的大V正在赞美自己正在使用的××商品。这是真的还是广告呢还是广告呢还是广告呢……

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不得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处罚:对违反前者的行为,《办法》暂未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违反后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D网店经营:禁止虚构交易来“刷信誉”

针对现象:为啥我看着一些网店点评这么不科学呢……还有听说有种东西叫“刷钻”?

规定:禁止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处罚: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售后服务:收货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针对现象:总是看着大减价,眼一红牙一咬就……然后对着账单默默地流泪……

规定: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处罚:《办法》暂未对违反“七日退货”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七天退货·争议

有人力挺

在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七天退货”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曾表示,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这是属于我们的时代!

—棋子子子子子

真的可以365天天天穿新衣了……

—deng_alex

哈哈。以后上淘宝再也不用问:是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了

—动不动就撒泼儿

有人反对

反对者则认为,网络销售与电话、电视等销售不一样,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买东西时是可以看到图的,有些东西还有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不像电话、电视购物中虚假的东西可能更多一些。简单地将这两类销售方式放在一起可能会有问题。二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实际上对网络购物的要求要高于对实体店的要求。三是现在电子商务很多商户都是小企业,一些小企业对此会很难承受。

(指前面说“可以天天穿新衣”的网友)买的都是退回来的货。

—温蒂在此

抛开执行细则不谈,虽然我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执行者,但对这种“一刀切”的《办法》表示一百个不支持!

—39度大白菜邦子(网店店主)

这所谓七天无理由退货,真是让人觉得有点是包庇和纵容消费者之嫌疑。如果像是我上次遇到那种盲目消费的人群,都给他们无理由退货的话,那么消费者的责任何在?!这种没有细则的法律很容易就会被盲目消费的人钻到空子。

—教授_DAVID

七天退货·现状

淘宝

根据介绍,本月稍早淘宝就已放出消息表示:从本月中旬开始,强制全面推行商品的“七天退货”服务。

据悉,除部分商品外(比如定制类商品、鲜活易腐类商品),服装服饰、鞋类、3C数码、化妆品等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七天内可提出退货申请,在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卖家必须支持退货。

和《办法》中规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同,淘宝的“七天退货”承诺:若淘宝判定是卖家责任,来回运费都由卖家承担;若是买家责任(因为不喜欢/不合适等),买家则需承担来回运费。

在淘宝,“禁退”商品有15类。

京东

在京东的官方网站上,也已经列出了“七天退货”的服务内容。

在其售后服务政策(自营)中规定:客户购买京东自营商品7日内(含7日,自客户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在保证商品(含包装和附件)完好的前提下,可无理由退换货。

售后服务政策(三方)售后服务总则中则规定:“在商品无任何问题情况下,第三方卖家承诺:自您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享受无理由退换商品,退换商品返回运费由您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

在京东,“禁退”商品有10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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