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史建毅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7]2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史建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