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黄盛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建信联〔2017〕1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我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黄盛安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任职资格。
二、黄盛安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拟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中国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