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对曾雪峰同志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建南报〔2017〕29号)文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曾雪峰同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曾雪峰同志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行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中国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