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卫红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中长资报〔2017〕6号)收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刘卫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风险总监(副总经理级)的任职资格。
该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深圳银监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