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关于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的请示》(兴银津请〔2016〕4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
二、你分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你分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如逾期未提交,本筹建批复失效。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你分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四、该支行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此复。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