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开业的请示》(来宾村银筹〔2017〕1号)、《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来宾村银筹〔2017〕2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刘中秋;住所为广西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94-1号。
四、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刘中秋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张烈峰、景占东、李丹、黄秋、彭济川、叶小梅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余鸿升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主持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张烈峰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财务综合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六、拟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来宾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七、筹建工作小组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来宾银监分局领取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该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开业后应按规定对外进行公告。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来宾银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你筹建工作小组须向来宾银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