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筹建自贸试验区分行的请示》(浙商银沪发〔2016〕22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二、你分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
此复。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