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报来《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北支行营业场所搬迁更名的请示》(毕农商银呈〔2017〕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北支行迁址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万丰国际商贸城,并更名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丰支行”。
二、搬迁并更名后,原址不得对外营业。
三、你行应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涉及工商等登记变更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并做好对外公告工作。同时,要加强声誉风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并做好对外公告工作。同时,要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严防因迁址更名而引发的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
四、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毕节银监分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