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分理处升格为榴花支行并开业的请示》(锦农商银[2017]6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分理处升格更名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榴花支行(锦州农商银行榴花支行)。
二、机构住所由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14-3号迁址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六段现代家园1-21至24号。
三、同意褚继刚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榴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备案事项。
四、核准该机构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锦州银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你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在开业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长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锦州银监分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