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关于唐山分行开业的请示》(平银石发〔2017〕6号)、《关于核准赵月秀同志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平银石发〔2017〕4号)和《关于核准王蓓蓓同志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平银石发〔2017〕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批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开业,营业场所为: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31号。
二、核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销售、兑付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结汇、售汇;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产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总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赵月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王蓓蓓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你行应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唐山银监分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五、已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银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及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