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核准李柱宪(LEEJU HEON)担任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李柱宪(LEE JU HEON)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辽宁银监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