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东都支行等十一家“名行实所”机构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请示》(朝邮银请〔2017〕2号)收悉。依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名行实所”机构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东都支行、朝阳市召都巴支行、建平县万寿支行、建平县站前支行、喀左县中三家支行、喀左县十二德堡支行、喀左县白塔子支行、朝阳市桃花吐支行、北票市台吉支行、北票市庄头支行、凌源市万元店支行变更为营业所,营业地址不变。
二、核定营业所业务范围为: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国内国际汇兑业务;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受理信用卡还款业务;受理电子银行业务(含自助银行业务、短信服务);基于邮储银行系统的代收付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销售基金、个人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受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邮储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于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你行要在6个月内完成更名工作,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宜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朝阳监管分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