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兴业银行兰州分行关于申请高宗科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兴银甘请[2016]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高宗科同志符合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管理型支行)任职资格相关条件,核准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该同志任职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金融理论知识学习,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三、你行要将高宗科同志的任职文件及时抄报我局。
此复。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