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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维新:禁止互保负债率超65%“重点关注”-债券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2:32:0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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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用债市场大扩容,尤其是城投债的突飞猛进,正在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继10月份交易商协会收紧城投类中票发行后,国家发改委日前正式发文,对企业债发行管理提出了多项新要求,尤其对城投发债进行了严格规范

信用债市场大扩容,尤其是城投债的突飞猛进,正在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继10月份交易商协会收紧城投类中票发行后,国家发改委日前正式发文,对企业债发行管理提出了多项新要求,尤其对城投发债进行了严格规范,旨在强化风险管理。

企业债此番维新,可谓“未雨绸缪”。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深化,越来越多中低评级发行人进入,尽管兜底屡现,信用风险“山雨欲来”渐成共识。

中诚信国际工商企业评级总监郭承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发改委此次以规范为(博客,微博)主,并没有收紧意味,因此不会对明年企业债发行规模带来不利影响,并且有助于企业债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严格规范城投债发行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大部分均涉及城投类企业(融资平台)发债,对城投债的规范成为重中之重。

宏源证券(000562,股吧)最新统计,截至12月第一周,年内各类城投债共发行8482亿元,同比增长275%,其中城投类企业债占据大头;债项等级分布以AA为主,且只有13%的城投有担保,资质呈现弱化趋势。

更大的挑战在于,由于城镇化的推进与我国市政债券的缺位,城投债扩容仍将继续。东方证券分析师邵宇本周三称,如果2013年银行对平台公司的信贷额度依然紧张,则城投债规模很可能继续快速增长,预计净发行规模可能达到8000亿~10000亿元。

一方面,为了规范企业担保,防止担保流于形式,《通知》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并且首次出台“量化”政策: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今年以来,浙江多地发生企业因互保、联保而陷入担保链危机。在债券市场上,这类现象并不鲜见。例如,申银万国最近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显示,江苏常州等地10家企业联保债券金额合计162亿元。

“资产负债率这块还是有操作空间的,但是对于担保的规定很严格,这下发债企业肯定不敢随便做担保了,可以有效降低表外风险。”北京某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质押担保,《通知》要求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发行人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

另一方面,为防止资产“注水”和过度“包装”,发改委要求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

发改委明确,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不过相关项目必须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否则将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与此同时,募集资金用于各类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原则上按平台公司进行管理;对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不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郭承来表示,《通知》主要是对现有未成文政策的总结与固化,对之前监管部门和市场所关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回答,一改原先的一事一议,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

按负债率分类监管

以资产负债率和信用等级为基准,发改委将对企业债项目进行分类监管。《通知》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65%将从严审核,高于90%将不予核准发债。

对于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将在审核工作中实行“重点关注”,重点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通知》称,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也将给予“重点关注”,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于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企业,将不予核准发债。不过,“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将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以及物流贸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亦可适当放宽。

不仅如此,发改委还根据主体信用等级提出了要求: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近年来,评级业的种种乱象一再遭遇诟病。《通知》提出,要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对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等行为进行处罚。

发改委表示,将组织市场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

“几年前监管部门曾组织针对评级机构的评价工作,但对于评分较低的机构,并没有惩罚措施。”国内某评级机构高管向本报记者称,“当前评级业没有统一监管,准入与退出机制都不明朗,因而无法实现优胜劣汰。

除了评级机构,发改委要求加大对主承销商尽职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辅导报告;主承销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以备检查,并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审查报告。

“其实企业债主承销商收的钱不算少,但是比起做IPO要省事太多了,多担点责也是应该的。”上述债券承销人士如是说。

发改委并指出,将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定期对材料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主承销商的自身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审核工作,逐步建立主承销商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一位债券市场人士评价称,《通知》用财务指标和评级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又提高了对主承销商、发行人、评级公司的约束,保证了财务指标和评级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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