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的请示》(兴银租请〔2017〕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你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修订为:“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并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
此复。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