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阜新银行关于于智勇同志拟任大连分行副行长的请示》(阜新银行请字〔2016〕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于智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于智勇阜新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接文后,请你行按规定将其职务任免文件及时抄报我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