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银监复〔2017〕3号
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分行:
你分行《关于潘晓华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工银运报〔2016〕20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潘晓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分局。
二、拟任人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运城银监分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