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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开业的批复-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2:26:2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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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开业的批复辽银监复〔2017〕8号 浙商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沈阳新世界支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沈发[2017]11 号)收悉。根据
辽宁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开业的批复辽银监复〔2017〕8号

浙商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沈阳新世界支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沈发[2017]11 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简称浙商银行沈阳新世界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9-24号1门、2门、3门、4门、5门。

二、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在分行授权下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杨凯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接到此文后,你行要在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监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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