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邓英同志和李晓晶同志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邦银金租发〔2016〕26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邓英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核准李晓晶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三、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拟任人的到任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
此复。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