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永村银筹〔2016〕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NingXia YongNing HuiFa Village Bank Co.LTD,营业地址为宁夏永宁县闽宁镇110国道西侧特色商业街营业房。
二、核准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构成、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50万股,占股本总额35%。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持股27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9%。自然人股1680万股,占股本总额56%。
三、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核准李烨、郑宇、魏云章、禹超、刘琴珍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李烨董事长兼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余如茂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鲍清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六、请持本批文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七、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附件: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夏银监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