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教育园区北洋园支行开业的请示》(天银发〔2016〕28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教育园区北洋园支行(简称“天津银行海河教育园区北洋园支行”)开业。
二、核准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办理外币储蓄;外币兑换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转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天津大学新元南路104号。
你行应当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持本文件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备材料。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该支行开业后,你行应督促其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