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城东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长邮银请〔201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城东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城东营业所。
你行应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如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城东营业所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