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核准吕虹任职资格的申请》(工银函〔2016〕173号)收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吕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拟任高管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