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对邹德亮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连银发[2016]63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邹德亮同志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本文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任,并向丹东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丹东银监分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