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张玉林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6〕230号)收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玉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宁夏银监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