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广场支行的请示》(石行发〔2016〕199号)于2016年12月5受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广场支行。
二、你行应该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你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报告。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我局提交开业申请,如预期未提交,本筹建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宁夏银监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