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银行:
你行《关于筹建保定银行廊坊分行的请示》(保银报〔2016〕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二、筹建工作应严格依照筹建方案进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三、筹建期内不得开办金融业务。
四、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河北银监局。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及时向廊坊银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