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筹建中卫鼓楼东街支行的请示》(宁银发〔2016〕17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东街支行。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你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报告。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卫银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如逾期未提交,本筹建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宁夏银监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