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悦居支行开业的请示》(圳中银报〔2016〕77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悦居支行(简称:中国银行深圳龙悦居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自助设备办理);发放个人、小微贷款,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悦居一期1005铺。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深圳银监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