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银监复〔2017〕2号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的请示》(兴银晋请〔2016〕98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名称简称为:兴业银行长治分行,住所为:山西省长治市威远门中路19号(金融大厦)1、2、3层。
二、核准该分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总行、太原分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银监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郝立新兴业银行长治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建明兴业银行长治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智军、崔俊平兴业银行长治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局。
四、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本批复、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五、你分行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六、该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开业报告,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此复。
山西银监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