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银监复〔2017〕4号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东街支行开业的请示》(榆农商字〔2016〕104号)、《关于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潞苑支行开业的请示》(榆农商字〔2016〕105号)和《关于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蕴华街支行开业的请示》(榆农商字〔2016〕106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下3个支行开业: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东街支行,住所为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175号田森嘉园B区1号楼商铺5号;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潞苑支行,住所为晋中市榆次区安宁东街金潞苑小区3号商铺102室;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蕴华街支行,住所为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槐苑小区D幢2号、3号。
二、核准上述3个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本批复、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四、你行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五、你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且未按要求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晋中银监分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