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长安信托字〔2016〕29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股东自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三、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三)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修改为“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三)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准备余额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要求…”
四、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中涉及“帐”字的全部条款中的“帐”字修改为“账”字。
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章程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我局。
此复。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