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汉中分行:
你行《关于对南郑、镇巴县小微支行增加现金业务的请示》(长银汉字〔2016〕19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小微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小微支行增加现金业务。
二、你分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与开办现金业务相关的设施和系统改造,并按照规定办理《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工商变更等法定手续后方可正式开办现金业务。
三、正式开办现金业务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如未能按期完成相关改造,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延期报告。逾期未提交延期报告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完成,我分局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