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长安银行关于设立神木县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的请示》(长银字〔2016〕32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神东小区南区老年活动中心一楼筹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筹建期为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
二、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规定取得《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并在期限届满前向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延期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本筹建批复失效,我分局将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