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宝鸡分行:
你行《关于辖内烽火小微支行增加现金业务的请示(长银宝字〔2016〕37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安银行宝鸡烽火小微支行开办现金业务。
二、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与开办现金业务相关的设施和系统改造 ,并按照规定办理《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工商变更等法定手续。完成法定程序并正式开办现金业务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如未能按期完成改造,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报告。逾期未提交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局将办理相关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