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你行《关于设立长安银行学苑支行的请示》(长银榆字〔2016〕30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榆林经济开发区北星路中央公园小区西门一、二层筹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学苑支行,筹建期为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
二、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规定取得《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并在期限届满前向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延期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本筹建批复失效,我分局将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