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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修订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2:07:5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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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新《指引》,适时发布。

为规范表外业务发展和切实防范风险,银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涵盖了传统类表外业务、理财、代理代销等各类业务。

新《指引》是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新《指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区分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业务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

(四)内控优先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优先。

(五)信息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授权管理体系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 应当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授权管理体系应与表外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 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应当根据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的方式、程度和各类表外业务性质,确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机构之间的表外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循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业务合作,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具备统计、 计量、监控、报告等功能,能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风险情况,为风险评估、计量、绩效考核、统计分析、监管报告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对不同种类的业务 商业银行应实行区别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不同表外业务所包含的不同风险,对不同种类的业务实行区别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 应当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 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相关业务所包含的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对违规承担信用风险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应当实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 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的隔离。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关主体合作标准、评价体系和审批流程; 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商业银行、 客户、合作金融机构、 资金使用方等各方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与主体包括客户 、资金使用方、合作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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