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婷婷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获悉,银监会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了规范,以此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有关外部评级的规范情况,今后将成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常规内容之一。
强化银行对评级公司的甄别与评估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其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据初步统计,目前国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法人机构共116家,评级专业人员近2000人。此次,银监会新规强化了商业银行对评级公司的甄别与评估。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以及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银监会还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除授信业务外,《通知》对重大投资评级也作出要求。银监会要求,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但如何界定重大投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平衡银行与外部评级机构的关系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既是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公信力堕落的过程,也是境外市场对评级业监管改革的过程。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在金融危机期间及之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对信用评级业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制定了新的监管规则。《通知》的公布被视为对国际上过度依赖国际评级机构教训的汲取。
如何平衡商业银行与外部评级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监管部门重视的另一大问题。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如果商业银行对宏观经济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该商业银行认为外部信用评级公司对其评级有失公正时,有权向银行业协会申诉。协会也有责任组织专家对评级机构的流程、方法、依据、结果等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