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债的承销主要由券商完成,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承销商则主要由商业银行担当。一旦获准承销企业债,商业银行将增加一个中间业务收入渠道。
中投证券固定收益部一位人士指出,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承销企业债,将对券商形成“巨大冲击”。“商业银行凭借着强大的客户资源和广泛的网络,要抢券商的业务太容易了。”
“我们明确在意见里提出,建议发改委不要开展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的试点。”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市场主要投资者,也是购买企业债的主力军。“银行有可能通过互相购买对方承销的债券来私下定价,使得发行人利益受损。”
银监会相关人士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债券承销是商业银行的常规业务,至于商业银行能否承销企业债,要依据国家具体规定。
根据发改委1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是企业发行企业债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进一步说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在对企业债发行数额的计算上,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的累计余额包括已申请发行的额度,但不包括1年期以及以下的短期融资券;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的累计余额,按净资产计算,不超过该企业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4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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