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其中,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4项业务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还有2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银行直接办理,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另外,部分业务的审核材料也有所简化。
按照《通知》内容,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通知》规定,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外汇局称,此次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审核材料的简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不过,外汇局强调,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外汇局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加强统计监测,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