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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超比例减持调查 两大股东是否为同一人-股票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18:55:5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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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11月5日至11月17日,该股股价一直处于不断上升状态。有投资者这样戏谑到:“欣龙控股是'妖股’,既不涨停,但却不停在涨。”越黄线大股东“先斩后奏”欣龙控股,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曾被市场炒作为“钾

从11月5日至11月17日,该股股价一直处于不断上升状态。有投资者这样戏谑到:“欣龙控股是'妖股’,既不涨停,但却不停在涨。”

越黄线

大股东“先斩后奏”

欣龙控股,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曾被市场炒作为“钾肥之王”。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据资料显示,今年1月份,欣龙控股一度成为两市第一牛股,在10个交易日里累计上涨94.6%。

公开资料显示,欣龙控股11月10日有1989.83万限售股流通上市。旋即,公司大股东就开展了快速的减持行动。

据11月14日公告显示,公司大股东于11月12日和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了1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达2,518,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累计达到了5.63%。

欣龙控股的这种行为被很多投资者所诟病,因为在13日大股东减持达到5%时,公司并没有立即进行披露,只在14日才发布公告。

而在11月15日的简式权益变动书中,公司在最后对于没有立即披露做出了如下简单的解释:由于公司的大股东对《证券法》的错误理解,在减持欣龙控股的股份达5%时,未及时向相关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以及通知欣龙控股发布公告,此举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相关规定。

其实,欣龙控股这已经不是初犯了。早在2008年的2月份和6月份,公司就因股票交易波动异常和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原因,被深交所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受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

根据《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一名证券法专家表示,持股达到5%时要报告、公告。注意这里使用的概念是“时”而不是“后”。持股达到5%时,要停止交易3天,进行报告与公告,在这3天的时间里进行的交易是违法的。

而欣龙控股这样做似乎有“先斩后奏”的嫌疑。

记者试图联系欣龙控股的相关人员,但公司证券部的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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